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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谁来审判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请求二审,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如下:(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上诉,刑罚不可以可以加重,但罪名可以加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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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