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申请注销登记,需先到主管税务局进行清税申报,并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拿着清税证明然后到工商办理注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一般适用以下3种情形: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一、税务登记证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制定、第3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体户注销需要清税证明吗 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要开清税证明: 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四、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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