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场安全出口的规定 |
释义 | 一、应按规定配置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牌、指示灯、灭火器等基础设施;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一般设置要求: 1、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2、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房间门或住宅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应该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25%。 (2)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以防止逃生时受到阻碍。 (3)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以防遇到突发事件,无法及时逃生。 (4)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1.4m。 (5)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 (6)疏散通道指示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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