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安全出口区域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消防安全出口设置标准如下: 1、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安全疏散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每栋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2、每个防火分区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一、二级耐火建筑; 3、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直接通向室外或避难走道,不得小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4、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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