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起诉会被重新起诉。 1、如果人民检察院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的,仍可以起诉。 2、因为如果发现被告人新的犯罪,或上级检察院检查认为案件不起诉不当,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并重新起诉。 3、另外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后,被害人不服或提出要求起诉被告人,经复查确系给被害人造成后果,使案件处理畸轻,可重新起诉。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既然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就说明涉案嫌疑人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就把案情撤回,不再进行起诉,就把案件了结了。当然,不排除案件出现新的情况,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再次起诉,那也是允许的。但若没有新的变化和证据,那是不可以再次起诉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