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县级土地利用区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人文及自然景观保护区、土地整理区、暂不利用区等, 这些土地利用区还可进步细分为二 级土地利用区,如农业用地区可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般耕地区、 耕地开垦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等;建设用地区可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区、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交通水利工程用地区、特种用地区等;人文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可分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