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