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释义 | 天津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704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630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 6、符合相关的人员补助缴费基数为4260元; 7、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天津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在天津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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