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工报审资料有: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 3、工程开工报告;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 5、各种施工专项方案; 6、施工进度计划; 7、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 8、质量计划,质量控制点划分表; 9、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10、拟用计量器具一览表及相关的检测证明。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