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几天为居民个人 |
释义 |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为居民个人。按照新个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缴纳地点确定方式如下: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年度是指对纳税人满12个月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所确定使用的一种年度。确定使用纳税年度是为了明确划分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属时期,合理正确地计算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可以与日历年度、会计年度一致,也可以不一致。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会计年度相同,按日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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