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一)标的的共同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标的共同可以基于三个原因而产生:1、特定身份关系,具体包括两种:(1)自然特定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等;(2)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财产共有权关系。2、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仅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外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该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1、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我国采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否则,不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均应追加;而被告则必须追加。但是,为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如果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应追加,至于从程序上如何处理,取决于能否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法律知识。一是:标的的共同,所谓标的的共同,即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是: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几种情形要留意。三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最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有追加。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进行诉讼,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关系:1.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指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即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内部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这一诉讼行为只对事实行为的本人有效。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这里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彼此具有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