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消费税 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该销售额是包含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该销售额不应该含 增值税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要先换算成不含税(增值税)的价格再计算。 应消费税的产品税后的价格就含了消费税,从生产一直流通到终端消费者手里,消费税一般只征收一次,(除卷烟批发到零售环节从价加征一次)所以税负被转嫁在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是价内税,该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时,计税的那个销售额可以包含消费税,但不应该包含增值税,又要换算成不含税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市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