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权利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决议权,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等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范围,如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审议财务预算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职权滥用,强调企业应考虑多方利益并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中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或者是变更公司形式的时候,都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实,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主要还是要考虑多方的利益,绝对不能违反公司法中的决定,职权也不可以被滥用。 结语 公司法明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体现了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应考虑多方利益的原则,不能违反公司法,职权不可滥用。企业应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经营中,秉持法律精神,维护各方权益,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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