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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自治性组织
释义
    

法律主观: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也都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别法人。此外,根据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还明确规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村民委员会还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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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7: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