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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2022年社保缴费标准
释义
    养老保险申报标准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2019年,我市应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申报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6,327.86元/月,下限为3,265.57元/月
    失业保险申报标准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申报,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需到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服务处指定窗口领取相关资料,包括《2019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2019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或持U盘拷贝固定模板)、《依法申报缴费告知书》、《参保缴费承诺书》,填报完成后可至经办窗口办理申报。已办理UKEY的单位网上办理,窗口不再受理。
    具体要求
    1、《2019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2、所有提供资料及表单均需使用A4纸,并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时需携带公章;
    3、各参保单位可通过拨打电话预约具体办理时间,预约电话65070043;
    4、申报期间,缴费当月未完成申报的,须按2018年12月应缴金额的110%预缴保费;未及时预缴或未按单缴费的单位,市社保局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核收欠费,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5、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市社保局将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本单位上月缴费金额的110%确定缴费金额,核收欠费及滞纳金,清算待转基金。
    “依法参保、按时申报、按单缴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的法定义务。2019年我市将集中开展不参保、不缴费用人单位的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违法单位在被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受到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惩戒,加入社保黑名单,并在相关信用平台曝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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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