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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
释义
    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法院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一、企业重整计划的组织部署有哪些?
    企业重整计划的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等。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申请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破产企业法》对重整原因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首先,当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可以提出重整。其次,即使在企业法人尚未达到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如果具有了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企业仍可以提出重整。《企业破产法》没有将重整原因限于实际的支付不能,债务人在可能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这样的规定放松了申请重整的条件,整体来讲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有利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不会像债权人提供十分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放宽重整申请的条件,当债务人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时即可提出重整,债权人的利益也能相对及时地得到保护。同时,放低破产重整的门槛,使各方的利益纠纷尽快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进行公正裁判,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权利。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从积极方面讲,这样的制度设计照顾到了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的利益需要,也兼顾了公司自治和外部干预的利益平衡,具有合理性。但是,为了不让重整程序沦为债务人阻止债权人实现合法债权的手段,不让重整程序沦为国家机器干预市场经济的手段,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受理标准,并在操作层面不断进行完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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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