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重组有可能还有机会重组成功,到时候可以继续生产的。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一、破产保护的期限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破产保护期限可短可长(几个月到几年都有可能),主要取决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重组安排能否达成并经法院批准。《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组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重组后债务的处理根据破产重组的方案确定。债务人欠下的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欠下的债务应当该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应该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人民法院应该在必要的时候决定在普通的债权组中设小额的债权组对重整的计划草案予以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