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等级一级是什么情况 |
释义 | 一级伤残程度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一、相关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五级伤残】(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五级伤残】(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二、构成交通事故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明确赔偿金额的关键。其中,构成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的标准: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肢体损伤及皮肤损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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