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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吗
释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若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当场依法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在二千元以下;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此之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若当事人各方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被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则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分析
    不可以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拓展延伸
    发回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及要求
    当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时,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对于这类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更为简便和迅速。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结果。此外,根据法律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发回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及要求的理解和遵守,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时,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更为简便和迅速。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发回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及要求的理解和遵守,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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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