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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搜查是怎样的
释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搜查行为指: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一、派出所能处理私闯民宅吗
    如果是执行公务是可以的。执法人员要强行进入公民私人住宅时的特别情况就是公民在从事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聚众赌博、交易毒品、暴力侵害等活动。而且,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搜查,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执法人员必须穿着制服,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如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住宅进行搜查,还得有搜查证。如果没有符合以上的要求,就是违法行为。
    二、检查必须有见证人在场吗
    检查必须有见证人在场。检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检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检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检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有哪些惩罚?
    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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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