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后,检察机关将按照不同的阶段和程序到看守所审理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还将前往拘留中心审查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核实情况,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也到拘留中心审查嫌疑人,此时检察院审查的目的,主要是核实案件,询问调查机关是否有非法调查行为,检察院审查只是其正常行使检察职能的一部分,根据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审查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