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野生驯养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