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不限制担保人的担保次数,只要银行认可、接受担保人的担保主要与经济能力、担保意愿相关,与次数无关。 担保人如果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有良好的信用情况的可以做多份担保。但是担保人的财产要能够支撑担保人为多人作担保,不能够损害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具有债务偿还能力的,还可以为多个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为同一债务提供多次的担保。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