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个案子双方都立案了法院判决如下: 1、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 2、如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情况如下: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