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某、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 |
释义 |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2017.5.11-2019.8.1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周某某在另案中已主张过。二、原审法院认定马某在2017.6.1日-2019.11.8日期间存在侵权行为,周某某在2017.6.1-2017.12.30期间存在损失,周某某在2017.6.1-2020.7.1期间损失为1,448,567元,均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判令马某承担租金损失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马某支付周某某房屋租金损失1,448,567元,属于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审查过程中,马某提供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三份工程合同,用以证明案涉房屋由其装修,其所租赁的房屋为毛坯房,装修以后租赁费明显高于毛坯房的租赁费。《评估报告书》系以二次装修作为标准,原审法院以此报告作为计算租金损失的依据错误。周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认为按照常理应该先设计后装修,两份合同时间前后矛盾,无法成立,且合同是马某单方提供,周某某未参与,若马某认为是由其装修,应在原审提出鉴定。法院认为,马某提供的三份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并未提供,再审时提供时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支持。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周某某是否在另案中主张过2017.5.11-2019.8.1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经查,在案件中,周某某在庭审中撤回要求马某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利息等主张。故马某提供的该案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认定房屋使用占用费已在另案主张过的依据。关于原审法院认定马某在2017.6.1日-2019.11.8日期间存在侵权行为、周某某在2017.6.1-2020.7.1日期间存在损失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马某未能依约履行《马氏巷商铺出售合同》的付款义务,该合同被人民法院判令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并返还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该法律规定,周某某有权要求马某赔偿损失,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原审法院认定周某某在2017.6.1-2020.7.1期间损失为1,448,567元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二审法院系以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中评估的租金数额为依据。马某认为涉案房屋交付时系毛坯房,由其对涉诉商铺进行了装修,《评估报告》书将马某“室内二次装修”的房屋作为评估对象,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租金损失的依据,但对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其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次,一审中评估机构已对马某就租金价格问题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评估机构从概念、评估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说明,马某在二审中未就评估机构的回复意见存在错误举证证明亦未对“室内二次装修费”问题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二审法院依照《评估报告》书中评估的租金数额作为依据认定马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判令马某承担租金损失赔偿责任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马某提出的“室内二次装修”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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