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放标准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发放条件江苏2011年6月底发文明确,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有些单位全部实行中央空调,劳动者全部在空调下,在20几度下工作,四季如春,像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发高温补贴的条件。江苏并没有明确在非高温场所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对于在非高温场所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执行情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江苏高温费的发放获得法律“护航”,不发高温费,可被强制执行。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可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