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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其实夏季企业除了要面临来自业绩上的压力,主要是企业的负责人在夏季要注意统筹好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的安排,而且就算公司给员工安排的有防暑降温的设备,比如说空调,但是长期过度的使用空调也会埋下火灾等安全隐患,还有就是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循本省制定的高温费的政策。下面我们主要是来了解一下,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由此可见,江苏省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而且江苏省的高温费是由人力资源厅,国税局等政府权威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其中提到了江苏省的高温补贴是不能够低于200元的标准的,并且也明确表示没有高温补贴的部分劳动者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权,因为公司这样做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否会真正使用法律制度维权,就在于员工本人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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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4: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