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越权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 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是不生效的,这类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 一、滥用代理权有怎样的后果 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是:代理人超出代理权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应当承担这部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被代理人认为这部分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人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对这部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2、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 3、无论是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还是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代理人承担。 二、无权代理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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