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 代理 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