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 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首先要确定被鉴定人有没有精神疾病,有没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及智力缺损症状,这是医学要件部分,是基础;之后专家会要求被鉴定人描述作案的动机和经过,以此考察被鉴定人的认知、思维、智能、情感、行为、综合分析能力、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辨认能力等,鉴定时配以脑电图、心电图等理化检查和心理测验,最终综合这些考察结果得出结论,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轻重程度,并评定其作案时的责任能力或民事能力的因果关系。” 简单说来,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是一种建立在阅读书面材料、倾听、观察,应用精神病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鉴定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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