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还包括: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六是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 此外,宗教教职人员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