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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
释义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2、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一、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
    二、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
    4、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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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