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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租房能不能继承?
释义
    公租房不能继承。公租房可以继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住房,专门为中低收入群体租赁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公共租赁住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继承和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公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按下列规定确定: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民,由共同居民协商确定的候选人继续承租;不能协商的,出租人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在共同居民中确定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和其他人。
    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与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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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4: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