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户籍所在地是指户口登记所在的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工作。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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