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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企业中报预报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半年报和季报没有强制规定。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11.3.2上市公司出现第11.3.1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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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