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车库能私自打墙开门吗 |
释义 | 地下车库不能私自打墙开门。地下车库属于公共设施,个人没有权利擅自更改,而且更改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如果破坏了承重墙,还可能造成坍塌事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是谁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电动车停地下车库违反消防吗 电动车停放在地下车库没有违反消防,只要停放的位置没有阻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安全出口及消防栓。按道理来说,在不影响到别人的情况下,是可以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最好是停在自己的车位上。 另外如果物业还在地下车库,设有专门供电动摩托车充电的插座,是可以充电的。当然更主要的是与物业协商,建立一个电动自行车场地进行集中存放及充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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