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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而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且该债权是独立的而非连续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债权,担保的数额和范围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一、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有什么
    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规定:最高抵押权随债权转让,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可以同意,在确定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之前,最高抵押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当事人的协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部分债权转让的,部分抵押权转让,原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应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登记,原最高抵押权需要变更登记;
    2、部分债权转让的,全部抵押权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包括什么
    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在履行期内的所有债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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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