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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他人房屋属于有效的行为吗
释义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另一方对此予以追认的,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追认的,则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
    一、孩子父母该如何以间形式追回他们的财物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孩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家长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追回被孩子卖掉的财产;如果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家长在孩子处分财物后又没有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那么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自始无效,从而追回财物。
    如果孩子只是做出跟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非大额的买卖行为,那么不需要追认也是有效的,这个时候家长就不能再要求追回财物了。
    二、房屋买卖未经过配偶签字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未经配偶签字,房屋买卖是有效。买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确定,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回收住房屋所有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如果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的价格,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配偶主张收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如下:
    1、如果是处分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该合同有效;
    2、如果有权处分人追认或者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该合同也有效;
    3、若不予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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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4: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