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需要协商同意才能卖掉,否则会被认为是无效行为。但是,如果有善意第三方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 法律分析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在没有与对方协商、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出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但是,若一方主张另一方的出售行为无效,若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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