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一方未知情擅自出售,则可以追回,但如果第三方善意购买且已办理登记,则除外。对于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解决权;如果是出售方个人财产,则另一方无权提出主张。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追回房产,但第三人善意购买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解决权。如果该房产为出卖方个人财产,则另一方无权提出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