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需夫或妻平等处理,除非是日常生活需要或做重要决定时,应平等协商一致。若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同时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1、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需夫或妻平等处理,除非是日常生活需要或做重要决定时,应平等协商一致。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且约定价格不合理或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善意取得: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且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第三,买受人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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