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它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工作中至少受到以下几方面措施的保护: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