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 |
释义 | 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恢复: 1、如果当事人认为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过重或者有误,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诉讼成功,则原行政处罚可以撤销,营业执照就可恢复正常了; 2、可以按规定交纳罚金,这种方式不是所有地方都有,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标准要问所属区域的工商部门。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如下: 1、公司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公告; 4、制定清算方案,股东会决定方案; 5、方案执行完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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