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的合同过期了,还有用吗? |
释义 | 合同到期失效,但租赁合同中租赁期满且继续使用租赁物且无异议时,合同仍有效。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不可反悔,应全面履行义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 法律分析 一、签订的合同到期了还有效吗 1、合同到期失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但是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合同的签订生效还可以反悔吗 1、合同的签订生效不可以反悔。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一、签订的合同到期后,根据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定,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合同的签订一旦生效,不可反悔。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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