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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男方不愿意养了,应该怎么办?
释义
    遇到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承担抚养费用,女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法院认为孩子需要两人共同抚养,那么父母双方应当共同为抚养环境提供支持,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的方式。
    法律分析
    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承担抚养费用,女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法院认为孩子需要两人共同抚养,那么父母双方应当共同为抚养环境提供支持,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一、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又不养了怎么办?
    父母是应当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的,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规定,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而不抚养的一方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离婚如何抚养孩子的?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拓展延伸
    抚养费给付期限是多久?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如果经济条件不好,可以选择按期给付,每个月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或者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也可以选择用物品折抵抚养费。
    结语
    遇到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男方承担抚养费用,女方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法院认为孩子需要两人共同抚养,那么父母双方应当共同为抚养环境提供支持,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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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