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唤后如实供述是否属于自首 |
释义 | 经传唤后如实供述算自首 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为: 1、两者的强制力不同。传唤的诉讼当事人一般是接到传唤通知后自动到案;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强制到案; 2、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传唤一般来说可以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是仅仅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两者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司法机关在拘传诉讼当事人时必须出示拘传证,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出示传唤证。 综上所述,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相关规定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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