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意外停电造成损失即可投诉。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供电人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