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版车损险包括哪些险种 |
释义 | 新规车损险包含车损险、全车盗抢险、发动机涉水险、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不计免赔险、无法找到第三者险和指定修理厂险。之前车损险不能理赔的,在车险改革后加入理赔范围,如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被保险人或驾驶员非主观故意且不属于除外责任的情况,以及因盗抢造成的配件损坏等。 新规车损险的险种包括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单独玻璃破碎险、自燃险、发动机涉水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指定修理厂险。具体如下:车辆损失险本体,是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被保车子直接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1、全车盗抢险:指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以申请理赔。 2、单独玻璃破碎险:保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 3、自燃险:只赔因电路老化等自身原因起火,若是因为外界原因导致或仅导致线路损失的是不赔的。 4、发动机涉水险:是只赔发动机进水损坏,因人为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坏不赔。 5、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被保车子因第三方导致受损,无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6、不计免赔:可以让其他保障的免赔额降低到0。 7、指定修理厂险:车主可指定修理厂修理被保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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