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上称这种情况为事实婚姻,其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之前的认定为事实婚,1994年之后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而未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一条规定也表明1994年之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不承认事实婚的,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应视为同居关系,如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则按照一般共有关系处理。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