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是主要用于滋补保健的; 三是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是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医学伦理要求的。此外,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还可以规定不能纳入遴选范围的其他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一文件介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第一部分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抗微生物药二、抗寄生虫病药三、麻醉药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五、神经系统用药六、治疗精神障碍药七、心血管系统用药八、呼吸系统用药九、消化系统用药十、泌尿系统用药十一、血液系统用药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十三、抗变态反应药十四、免疫系统用药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十七、解毒药十八、生物制品十九、诊断用药二十、皮肤科用药二十一、眼科用药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二十三、妇产科用药二十四、计划生育用药第二部一分中成药内科用药二、外科用药三、妇科用药四、眼科用药五、耳鼻喉科用药六、骨伤科用药 法律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属于以下情况的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一是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是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三是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是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的;五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是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